公司效益不好給員工放假,但公司表示放假期間沒有工資收入,想問一下這是否合法。
市人社局答復表示,《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第三十一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、停產(chǎn)、歇業(yè),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(nèi)的,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。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,可以根據(jù)勞動者提供的勞動,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;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應當按照不低于當?shù)刈畹凸べY標準的80%支付勞動者生活費。國家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

